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65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 律師複代理人 楊貞瑾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梨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書記官林玉珊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65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 律師複代理人 楊貞瑾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梨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書記官林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