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重上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上字第156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吳宜臻 律師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其請求標的計有2項,即原審訴之聲明第1、2項部分、上訴聲明第2、3項部分(見原審卷第3頁及本院聲明上訴狀),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分別為為新台幣(下同)8,809,513元、7,42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219元、74,557元,第二審裁判費132,328元、111,835元,除已繳其中第一審裁判費88,219元、第二審裁判費132,328元外,其餘第一審裁判費74,557元、第二審裁判費111,835元部分,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陳博享法官蔡芳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書記官鄭麗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