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再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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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再字第8號再審原告 張新川 再審被告 林佳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本院103年度上字第22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審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法院定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0,110元,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如數補正,再審原告業於民國105年10月28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再審原告迄未依限補正,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件再審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賢
法官蔡雅惠法官張家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書記官李良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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