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352號原告 康明富
呂理龍 張展霖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翁瑞麟 律師
莊劍郎 律師被告 林明科 訴訟代理人 林明輝 律師訴訟代理人 楊佳璋 律師(已終止委任)複代理人 陳志忠 律師(已終止委任)被告宇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明科訴訟代理人楊佳璋律師(已終止委任)複代理人陳志忠律師(已終止委任)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陳敏祥
尤瑋群 被告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文澤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 律師複代理人 劉淑琴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秀琴 訴訟代理人 劉佳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5年12月9日上午9時50分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分別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應補正:證物二、三、四之特別約定條款第二條所載附件一、二、三。
二、被告宇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已變更為林明科,應由林明科聲明承受訴訟,並提出最新之公司登記卡或公司執照,如欲委任代理人,應提出加蓋公司印鑑章之委任狀。他造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三、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應提出保管中之①合建契約;②預定房屋、土地、車位買賣契約;③分屋契約(含受益權約定書表)。並請具狀陳報系爭房屋目前是否已完工並申請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是否已辦理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並檢附相關文件或建物登記簿謄本。
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書記官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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