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89號原告 林佳嫺 訴訟代理人 洪秀一 律師被告 張新川 訴訟代理人 梁基暉 律師被告 黃蔡秀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書記官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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