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27號被告 吳勝安 選任辯護人 林亮宇 律師
張淑琪 律師 周復興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勝安自中華民國壹佰零伍年拾壹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被告吳勝安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等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5年6月22日裁定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又於105年9月13日裁定自105年9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茲本院認被告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11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清洲
法官李宜璇法官李秋娟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