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8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87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蘇鈺菁受刑人王暐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鈺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藥事法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並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藥事法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0萬元,由具保人蘇鈺菁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並釋放等情,有本件刑事被告保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各1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嗣受刑人於保釋後,經合法傳拘無著,顯有逃匿之事實,亦有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及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及在監在押紀錄表等在卷可稽,顯見受刑人業已逃匿,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宋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