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49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洋達具保人柳文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柳文琇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柳文琇因被告李洋達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告前經本院通緝到案後,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1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傳喚、拘提均未到案,足認被告現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楨森
法官陳雪玉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詩綺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