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314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雅惠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楨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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