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95號原告中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樓之1上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