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40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上列受刑人因重利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七年度執聲沒字第一六九號、九十七年度執減更字第一一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及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前因重利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四日,指定以新臺幣三萬元具保,並由具保人乙○○繳納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受刑人於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許,到署執行,並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到署執行,否則沒入保證金。惟受刑人屆期並未到署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派警拘提受刑人,亦未能拘提到案,此有送達證書二紙,拘票、報告書各一紙在卷可按。是受刑人顯已逃匿無訛,爰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予以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唐敏寶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