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勞小字第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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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勞小字第74號
法定代理人 彭溪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品妤 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
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