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侵上訴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侵上訴字第168號聲請人即被害人AE000-A109197(年籍詳卷)代理人 陳韻如 律師
江玟萱 律師被告 蔡家宏 指定辯護人 黃章峻 律師被告 王萬居 選任辯護人 吳彥鋒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害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113年度侵上訴字第168號),聲請參與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AE000-A109197參與本案訴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家宏、王萬居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案號:109年度偵字第21839號),認涉犯刑法第221條第2項、第1項之強制性交未遂罪,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所列得為訴訟參與之案件。聲請AE000-A109197為本件強制性交罪之直接被害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聲請參與本案訴訟。
二、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二人涉犯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侵訴字第23號判決後,檢察官提起上訴,現由本院以113年度侵上訴字第168號案件審理中,有前揭起訴書及刑事判決書附卷可佐。被告二人係因涉嫌對聲請人犯刑法第221條第2項、第1項之強制性交未遂罪而經提起公訴,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且聲請人為本案之被害人,符合前揭聲請訴訟參與之適格要件,原審即裁定准予訴訟參與,本院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復無不適當之情形,認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林孟皇法官林呈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佳伶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