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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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52號聲請人 林清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固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惟如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清償期未至,依上開條文反面解釋即不得聲請拍賣抵押物。
二、經查本件抵押權登記,所擔保之債權清償日期為民國114年12月7日,現清償期未至,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依上說明,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3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