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調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司調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調字第18號聲請人 陳泰淵 相對人 梁琇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償借款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在臺中市○區○○路四段182號9樓之13,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參,另依聲請人陳報相對人之居所亦在臺中市,前揭地址均非本院轄區,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思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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