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3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威特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威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威特前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年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業於民國100年10月1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黃威特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更字第1號判決判處5月確定(以下簡稱第①罪);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以下簡稱第②罪);上揭第①②罪嗣經本院以99年度審聲字第53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5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以下簡稱第③④罪);上揭第①②罪所定之應執行刑與第③④罪所定之應執行刑接續執行,其於99年5月11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10月14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4049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0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001240491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受刑人前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埔刑簡字第79號判決判處拘役65日確定,已執行易服社會勞動197小時折抵33日後改入監執行,是其刑後尚有拘役32日待執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孫偲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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