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五一號
原告甲○○○○○○
送達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祥日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祥日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玖萬壹仟柒佰捌拾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叁佰零陸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貳仟玖佰壹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貳仟捌佰柒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叁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周玫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
書記官王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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