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4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2月7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六簡字第685號(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6039號),判處拘役2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國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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