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77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七七七號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日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前經本院以96年7月30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否認屬裁判上一罪之部分犯行,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黃欣怡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淑雅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