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3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臺灣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7月7日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經本院於95年9月29日以95年度六簡字第494號(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58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於95年12月15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俊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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