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631號原告庚○○
己○○戊○○乙○○丙○○丁○○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前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⑴、原告庚○○部分,核定為新台幣1,143,450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12,385元,扣除前以原告庚○○具名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1,385元。
⑵、原告己○○、戊○○、乙○○、丙○○、丁○○部分
,各核定為新台幣228,690元,應各繳裁判費新台幣2,430元。
⑶、各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應分別補繳到院。
(二)原告戊○○戶籍地台中市○○路○○○巷○號已拆遷而無法送達,原告戊○○應另陳報實際之住居所地址到院。
(三)原告應另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補正起訴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逕寄被告後,檢具掛號回執到院。: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僅得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為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書記官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