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11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羿安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6年度毒偵緝字第59號;107年度聲沒字第2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三.二四五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羿安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處分不起訴在案,其為警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一包(毛重3.58公克、驗餘淨重3.245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經查,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一包係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查,依首揭說明,應予沒收銷燬之。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佳玲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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