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小字第1103號
原 告 呂培華
被 告 楊莉媚 即 楊力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二年十一月十
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下午五時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一○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下午二點四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湯正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