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2年度沙簡字第515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沙簡字第5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龍忻妤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102年度毒偵字第25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龍忻妤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62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芳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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