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抗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602號抗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陳春瑜 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117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21日原法院所為裁定(下稱原裁定)提起抗告。查原裁定係於109年3月4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見原法院卷第289頁、第293頁、第295頁),依上說明,抗告期間自原裁定送達之翌日起,算至同年月16日止,即告屆滿(期間末日即109年3月14日為星期六,遞延至109年3月16日),乃抗告人遲至同年月19日始提出抗告狀,顯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蘇芹英
法官賴劍毅法官楊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書記官賴以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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