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11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梁懷德 黃照峯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戴振文 被告 陳春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無庸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規定亦有明文。再按民法第244條之撤銷訴權係以保障全體債權人之利益為其立法目的,非僅為確保特定債權而設,經債權人獲勝訴判決確定,該勝訴形成判決乃具有對世效力,其他有撤銷訴權之債權人亦為其判決效力所及(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8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訴外人 徐嘉鞠 積欠原告信用卡及通信貸款債務新臺幣(下同)64萬5,043元及相關利息、違約金(下稱系爭債務),經原告積極催討皆未清償,原告於108年10月間查調徐嘉鞠之財產資料時,始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本為訴外人即被繼承人 徐騰祥 所有,徐騰祥死亡後,應由全體繼承人即徐嘉鞠、被告、 徐火鈞徐秀枝徐火福 共同繼承而公同共有,且徐嘉鞠並未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然徐嘉鞠並未辦理繼承登記,反而與其他繼承人於106年10月18日作成遺產分割協議(下稱系爭協議),約定將系爭不動產分歸被告單獨所有,並於106年11月16日向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辦理106年信義字第148930號之分割繼承登記(下稱系爭登記)。徐嘉鞠就系爭不動產為上開分割後,名下業無其他財產可供清償債務,顯見徐嘉鞠與被告間無償移轉系爭不動產所有權行為已損害原告之債權,而系爭協議之債權行為及系爭登記之物權行為,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320號確定判決(下稱另案確定判決)予以撤銷,並判命被告應將系爭登記予以塗銷,然被告仍未辦理塗銷系爭登記。故原告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4項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登記等語。是原告本件係以民法第244條第1、4項撤銷詐害債權規定為請求權基礎,而其所主張應予撤銷之徐嘉鞠、被告、徐火鈞、徐秀枝、徐火福針對系爭不動產所為系爭協議之債權行為及系爭登記之物權行為,業經另案確定判決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予以撤銷,並依同條第4項判命被告應將系爭登記予以塗銷等情,有該確定判決影本為證(訴字卷第245至253頁),揆諸前開說明,該確定判決係屬形成判決,具有對世效力,其他有撤銷訴權之債權人亦為其判決效力所及。而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4項規定,雖僅請求被告塗銷系爭登記,然此既仍本於同條第1項撤銷訴權而來,亦應為另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故本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裁定駁回之。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書記官黃品蓉附表(土地):
┌─┬──────────────────────┬──┬──────────┬─────┬──────────┐│編│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臺北市○○○區○○○段│四小段│0000-0000││││1,446.00│萬分之205││└─┴───┴────┴───┴───┴─────┴──┴──┴──┴────┴─────┴──────────┘附表(建物):
┌───┬───┬───┬──────┬───────────────────────┬──────┬──┬──┐│建號│建物門│基地坐│建築式樣主要│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牌│落│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一│二│三│四│五│六│十│地│地│地│騎│合│主要│面積│權利│備考││││││層│層│層│層│層│層│一│下│下│下│樓│計│建築│(單位│範圍│││││││││││││層│層│二│三│││材料│:平方││││││││││││││││層│層│││及用│公尺)││││││││││││││││││││途││││├───┼───┼───┼──────┼─┼─┼─┼─┼─┼─┼─┼─┼─┼─┼─┼─┼──┼───┼──┼──┤│00399│信義路│祥和段│鋼筋混凝土造││││9││││││││9│陽台│12.47│全部│││-000│5段│四小段│005層││││0││││││││0│││││││150巷│0379│││││.││││││││.├──┼───┤││││445弄│-0000│││││2││││││││2│││││││10號4││││││2││││││││2├──┼───┤││││樓│││││││││││││││││││├───┴───┴───┴──────┴─┴─┴─┴─┴─┴─┴─┴─┴─┴─┴─┴─┴──┴───┴──┴──┤│共有部分:祥和段四小段00000-000建號,486.4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萬分之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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