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2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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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265號上訴人 徐國華 被上訴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范植谷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07,400元(計算式:187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0,200元=1,907,4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9,8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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