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0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按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九十五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四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月,上訴後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九日經最高法院以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六四五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又因恐嚇案件,於九十八年六月一日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簡字第一0二一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受刑人於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入監服刑迄今,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九年七月二十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二十四日後,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並經法務部矯正司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法矯字第0九九九00二二八六號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法矯司字第0九九0九0五一五九號函及臺灣臺南監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一件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其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