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13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1312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肆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七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4年11月25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雙方簽訂之國際信用卡約定條款約定,債務人即得憑信用卡向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債務人並得在債權人核給之信用額度內,選擇循環信用方式彈性付款,債務人於繳款日前未繳足應繳總金額時,即視為循環信用之使用,債權人得自各筆帳款結帳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74%計收利息。債務人於繳款日前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時,原告除依利息之10%加收違約金外,並得主張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及停止卡片使用。
(二)債務人自98年5月4日起對應繳金額及最低應繳金額均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仍不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書記官謝宏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