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214號聲請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受刑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決處有期徒刑二年十月確定,現在台灣宜蘭監獄執行中,受刑人於民國99年10月19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先後判決處有期徒刑四月、三月、五月、五月、四月、五月、六月、六月、三月、五月確定,經減刑、合併執行、接續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十月,再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0年9月1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3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8月6日,此有法務部99年10月19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391號函暨所附台灣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鍾惠萍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