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332號聲請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市分局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債務人 魏啟育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最新不動產登記謄本。
二、查他項權利證明書所載之清償日期為不定期限,請釋明是否已催告相對人清償系爭債務,並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如加速條款)。
三、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票據等)。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