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21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5月確定,於民國97年4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0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㈠於95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8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復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026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3月又15日確定;㈡於96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5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㈢於9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7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㈣於9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4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又15日確定;上述㈠至㈣所示之數罪刑,復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715號裁定,就㈠、㈢所示之二罪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再就㈡、㈣所示之二罪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㈤於9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212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
4月確定;㈥於9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27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述㈤、㈥所示之數罪刑,復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377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上開㈠至㈥所示之數罪刑現經移付執行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年6月2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6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0年4月27日等情,有臺灣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附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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