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65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失補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56號抗告人 李水龍
麥麒麟 李水木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間損失補償事件,對於民國101年4月17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65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林彥君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書記官宋鑠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