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10號聲請人 趙福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且,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且其聲請訴訟救助之本案(即本院101年度聲再字第78號聲請再審事件),因未於再審聲請狀內表明再審理由,即屬聲請再審為不合法。從而,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要與前開法條要件不符,為無理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藍文祥
法官石有為法官楊絮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書記官蔡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