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05號原告 李和泰 法定代理人 李椿楠 法定代理人 蘇玟心 訴訟代理人蘇玟心被告 曾建明
參加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政下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5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書記官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