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84號原告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玉峯 被告鑽寶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素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嗣被告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同起訴。而經本院核定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557元,於民國101年4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74,057元,該項裁定已於101年4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答詢表一紙在卷足憑。是依據上開法文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麗真
法官張文毓法官鄭昱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書記官李婉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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