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簡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39號原告 蔡緁葳 (原名 蔡渝雯 )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 律師複代理人 陳魁元 律師被告 楊惠朱 訴訟代理人 黃燦堂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黃裕堯法官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書記官吳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