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45號原告 宋曉麗 被告 楊青憲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2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家事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書記官陳仲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