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3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清亨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信用卡卡號。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3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清亨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信用卡卡號。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