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簡字第205號
原 告 甲○○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庭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