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簡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簡字第205號
原   告 甲○○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庭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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