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256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司促字第 1256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 103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567號債 權 人 炯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景盛債 務 人 崴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彥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萬壹仟叁佰貳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