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7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7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7919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丁豫英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新臺幣(下同)貳拾萬捌仟伍佰陸拾叁元,及其中壹拾捌萬肆仟貳佰叁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丁豫英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1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債權證明文件(缺第三筆債權之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書),債權人已於105年2月2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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