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九一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罪,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一五二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宣告緩刑四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九五六號),並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更犯竊盜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四七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九十三年度速偵字第二一號)。茲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將上述之緩刑宣告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閱卷附之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書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法官林家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