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23號聲請人甲○○
5號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中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書記官林柑杏附表:
㈠請說明除所提債權人清冊上列舉之債權人外,是否已無其他債權人?如為否定,請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
㈡請說明聲請人何時成立無擔保債務還款協議?每月應清償之
金額若干?何時毀諾?㈢請說明聲請人目前與何人同住?何以水費及電費收據之用戶
姓名為鉅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王治光 、鉅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侯安川 ?㈣請說明聲請人主張每月支付租金8,500元,惟所提房屋租賃
契約書上所載之承租人為 陳皇志 ,原因為何?由誰支付房租?租屋是否係做為指甲彩繪營業使用?㈤預備之更生方案還款計畫為何?如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