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46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判決(97年度易字第46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本件判決正本係於民國97年11月11日寄存於上訴人即被告甲○○住所地台南市○○區○○街○○○號之警察機關即台南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安南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存卷可參,依刑事訴訟法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已於同年月22日發生送達被告之效力。關於上訴人對該判決之上訴期間,自97年11月22日送達翌日即同年月23日起算10日,加計在途期間4日(嘉義市至台南市),原至同年12月6日屆滿,惟因該末日(97年12月6日,週六)及翌日(週日)俱為例假日,以次日即同年12月8日代之,乃上訴人遲至於97年12月15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慧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書記官黃子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