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家救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家救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救字第8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遺產登記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乙○○、丙○○○請求遺產登記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請求遺產登記事件,尚非顯無勝訴之望,且聲請人全戶可處分資產甚微,並無資力等情,業據聲請人到庭陳述綦詳,又聲請人96年度之給付總額為0元,而其財產總額為144,709元乙情,有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份在卷可稽,而上開聲請人之財產總額雖計有144,709元,惟上開財產均係價值甚低之土地、房屋及年份逾20年之自小客車,足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準此,其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書記官孫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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