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0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0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意凰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字第29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意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意凰因受刑人即被告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6000496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同法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5萬元,由具保人陳意凰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96年9月19日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96年9月20日刑保字第96000496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受刑人上揭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重訴字第1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併科罰金3萬5千元後,受刑人對於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部分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245號、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3691號判決先後駁回上訴而確定在案,並移付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然受刑人經傳喚未到、拘提無著等情,有上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拘提未獲報告書,以及受刑人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且經檢察官通知後,具保人亦未於期限內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及該通知送達證書影本各1份在卷足稽。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蒨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書記官楊國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