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小字第106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8年10月22日下午
3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