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8年度竹北勞小字第13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廣富全球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起訴主張:
㈠緣原告係被告公司之員工,擔任業務工作,被告公司因股東間
經營理念有所歧異,遂於民國98年3月20日,經全體股東同意
後解散,並選任甲○○會計師為清算人,有股東協議書、經濟
部函及變更登記表可參。惟被告於決議解散前,即已積欠原告
民國98年2月份之薪資新臺幣(下同)26,869元,決議解散後
,就3月份薪資23,109元,亦未支付予原告,是被告目前雖已
進入清算程序,然依公司法第25條之規定,被告仍負有給付原
告薪資之義務。
㈡又原告於97年4月15日進入被告公司任職,其中薪資領取、業
績考核均依照公司規定辦理,負責人及股東間也沒有意見,惟
獨98年2月份、同年3月份之薪資,被告積欠至今,而其主要原
因乃係股東間欲拆夥意見不合,導致影響原告薪資之發放,訴
外人 范貴添 則將原告薪資扣留不予發給。
㈢原告對被告抗辯所為之陳述:
其並未見過被告所提之業務薪資計算方式㈠之表格,且原告之
底薪為18,000元,並不以業績計算薪水;另被告陳稱舊案不應
計算在原告業績之部分,原告覺得很奇怪,因為該等案件皆為
其所接洽。
㈣綜上,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49,97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⒊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被告則以:
㈠對於原告所提98年2月份、3月份薪資表形式上之真正不爭執;
惟原告自97年4月間受雇於被告公司擔任業務工作,依當時勞
動契約之約定,其每月責任(即業績)必須達到25,000元,此
有被告公司經理人 陶文斌 (原告之兄長)所編制之業務薪資計
算表可稽;然訴外人陶文斌卻利用職務之便,自97年4月至98
年3月間屢屢將原告之薪資計算方式篡改為對原告有利之狀況
,使其自97年4月至98年1月間共溢領薪資82,882元,其篡改方
式多為虛構,並不屬於原告之業績,卻使原告每月業績能符合
25,000元之責任額約定。
㈡又依當初勞動契約之約定,原告於98年2月、同年3月間皆未達
到責任額標準,故依法其每月只能領取基本薪資17,280元,及
扣減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自付額531元之部分;換言之,
原告之薪資請求權僅有33,498元,而被告可主張抵銷之部分則
為82,882元,依公司法賦予清算人之職務:「⒈了結現務。⒉
收取債權,清償債務。‧‧‧」,故被告無法給付薪資予原告
之理由甚明。
㈢綜上,原告所為之請求顯無理由,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
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原告主張其於97年4月15日至98年3月20日間受雇於被告公
司,擔任業務之工作,惟被告未給付其98年2月、3月之薪資,
合計49,978元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廣富全球國
際有限公司股東協議書、經濟部函、員工薪獎表等為證。被告
固不爭執未給付原告98年2月、3月之薪資,惟辯稱原告自97年
4月至98年1月間因溢領82,882元,故依法主張抵銷等語。是以
,本院所應審酌者為:被告主張抵銷抗辯是否有理由?經查:
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應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對原告所提之被告公司98
年2月、3月份員工薪獎表形式上之真正不爭執,惟辯稱依兩
造間之勞動契約約定,原告每月責任額(即業績)必須達到25
,000元,否則僅得領取基本薪資17,280元,及扣減勞工保險
及全民健康保險自付額531元等語,並提出業務薪資計算方式
㈠為證;惟本院審酌被告所提之上開業務薪資計算方式㈠與原
告97年4月至98年3月間之員工薪獎表,其中職務為儲備專員
之底薪、全勤獎金部分與員工薪獎表之項目相符,然伙食及油
資津貼等項目均不相符;且上開業務薪資計算方式㈠尚記載「
*當月掛\"0\"無業績者,無底薪,只有津貼‧‧‧」等語,此
顯與被告上開所稱不符,是對照被告所提之業務薪資計算方式
㈠與原告97年4月至98年3月間員工薪獎表之結果,尚不足認
兩造間之勞動契約即有如業務薪資計算方式㈠之約定。因此,
被告辯稱原告每月責任額(即業績)必須達到25,000元,否則
僅得領取基本薪資17,280元,及扣減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自付額531元一節,尚難信採。
⒉又被告抗辯原告自97年4月至98年1月間溢領款項共82,882元
,其依法自得與原告98年2月、3月之薪資主張抵銷云云。惟
查,原告所受之薪資給付,乃依被告公司所製之員工薪獎表所
載內容為準據,並依兩造間所訂之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而受給
付,準此,被告抗辯前揭員工薪獎表有不實之情事,自應由被
告負舉證之責,然被告並未舉證以實其說。再者,證人即被告
公司之業務經理,亦為原告哥哥陶文斌到庭證稱:「(【提示
薪資表】是否為你製作?)是。是我本人製作‧‧‧(97年8
月 江紹偉 的簽約金於薪資表上記載成交金額為5,000元,為何
合約書上是0元?)人力仲介業競爭激烈,業務員會送禮物、
腳踏車、甚至給5,000元或1萬元的回饋金,所以業務員看誰
能先簽契約,但因為簽的結果沒有簽約金,業績是0,業務員
就不願簽約,所以我們主管會以公司業績為重,有簽約公司就
有利潤,如果沒有代辦費,一律都以5,000元的業績計算。不
足5,000元的部分,有些2,000元、3,000元的,還是會以5,
000元計算。這樣業務員會比較甘願做案件;(97年11月謝俊
雄案,薪資表記載成交金額1萬元,為何合約書上寫5,000元
?)這個案件是重招案件,業績都以加倍計算,重招案件是舊
有雇主向原公司續約,所以5,000元就變成1萬元。這是公司
之前就有了,不是因為我們的兄妹關係;(97年11月 楊美惠 案
,薪資表記載16,000元,為何合約書上寫8,000元?)這個案
件也是重招案件‧‧‧;(於公司任何職?)執行業務經理。
負責業務開拓及客戶的售後服務;(有關薪資表格核定也是你
的職權?)是‧‧‧(聲請人【即原告】所提的薪資表都是你
核定?)沒錯。我是依業務所簽的案件於月底核算。」等語(
見本院98年8月12日調解程序筆錄)。是依證人陶文斌前揭所
述,其任職被告公司期間,係擔任執行業務經理,負責業務開
拓及客戶之售後服務,並核定前揭薪資表等情,此亦為被告所
不否認,因此,原告依當時任被告公司業務經理之證人陶文斌
所核定之薪資表領取薪資,自難認有何溢領之情事。故而,被
告抗辯原告於97年4月至98年1月間溢領款項82,882元,並被
告得主張與原告98年2月、3月之薪資抵銷部分,顯屬無據。
⒊從而,被告未能舉證證明原告自97年4月至98年1月間所領取
之薪資,其中82,882元部分,為無法律上之原因所溢領,則被
告空言辯稱原告有溢領款項,並主張抵銷應給付予原告之薪資
云云,即非有理。
㈡綜上所述,被告既未給付原告98年2月、3月之薪資合計49,9
78元(26,869+23,109=49,978),則原告依兩造所訂勞動
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薪資,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8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
經本院審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
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於判決時確定訴訟費用額。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 謝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