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監宣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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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監宣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606號聲請人 左明玉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
左祥玉 上列聲請人對 左惠仁 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左惠仁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即民國112年9月8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全戶戶籍資料及國泰綜合醫院函在卷可稽,故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家事第二法庭法官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書記官廖素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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